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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2017年2月17日第二屆理事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會員管理,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增強協會的凝聚力、影響力,根據法律法規以及《肇慶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章程》(以下稱《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授權本會秘書處具體負責會員日常管理工作,重要事項向理事會報告。
第二章 會籍管理
第三條 本會面向在本市范圍內從事特種設備及相關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招募會員,不接納個人會員。
第四條 申請入會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自愿加入本會;
(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法律政策研究、咨詢服務、人員培訓及相關業務;
(三)依法在肇慶市內登記注冊;
(四)從事國家法律法規實行許可管理的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等活動的,應依法取得相應許可(核準)證;
第五條 入會程序包括申請、審核、批準、發證、公告,具體如下:
(一)申請。申請單位向本會秘書處提供以下材料:
(1)《肇慶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入會申請書》,并承諾擁護本會《章程》;
(2)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3)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等許可(核準)證及能夠證明本單位資質、能力的其他相關文件復印件;
(二)審核。秘書處對申請資料的齊全性和符合性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對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應及時告知其補正;對不符合入會條件的,應說明理由。
(三)批準。秘書處將審核意見為符合入會條件的申請單位名單及基本情況在協會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并提請全體理事表決。在10個工作日內,理事可通過預留電話、短信或傳真表決意見,逾期未表態者視為“同意”。公示結束后,由會長確認最終表決結果,秘書處書面通知新入會單位。
(四)發證。新會員憑會費繳納專用收據領取會員證書和牌匾。
(五)公告。秘書處將新會員單位名單在協會官方網站上公告。
第六條 會員平等享有如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對本會給予的懲戒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五)優先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六)獲得本會服務優惠的權利;
(七)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八)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九)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會員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行業標準、行業規范;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帶頭弘揚和踐行“安全至上,優質為本,敬業守信,開放創新”廣東省特種設備行業精神;
(三)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服從本會的管理與監督,接受本會的檢查、指導與協調;
(五)維護行業市場秩序,主動如實向本會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擔任協會職務的會員還應積極履行其相應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會員單位應有1名負責人為行使其會員職權的代表。擔任協會理事的會員單位代表,應為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責任心強、熟悉本行業且具有相應履職能力的人員。擔任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的會員單位代表,還應具備本會《章程》規定的相應條件。
會員單位更換代表,須書面提出申請并推薦具備相應條件的繼任人選,經協會秘書處同意;會長、副會長、理事及監事的變更,按照《章程》、《肇慶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民主選舉制度》有關規定辦理。監事長的變更須經監事會選舉通過。
第九條 會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籍相應變更:
(一)合并。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單位合并,會籍由存續方或新設方承繼;原會員單位擔任協會理事、監事職務超過一個的,承繼會員單位可申請繼任其中一個職務,其余職務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決定是否增補、如何增補。
(二)分立。會員單位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具備會員條件的機構的,原會員資格可由其中一個機構承繼,其余機構另行申請加入協會。
合并和分立過程中發生會員單位代表更換時,按本辦法第八條辦理。
第十條 會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及本辦法規定的會員條件的;
(三)主體資質發生終止情形的;
(四)一年不繳納會費,且經兩次催繳無效的;
(五)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長期不能正常履行會員義務的;
(六)受到協會除名處分的。
除上述第六款情形須經理事會審議外,其它情況由秘書處核實,經理事會審議并報會長批準。
會員資格終止時,協會收回其會員證書和牌匾,并在協會網站或公開媒體上公告,其所繳納的會費不予退回。
第三章 日常聯系
第十一條 本會建立會員聯絡員制度。秘書處指定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會員信息化管理。會員單位應指定專人(也可以是會員單位代表)擔任聯絡員,具體負責與協會的日常聯系。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從入會的第二個年度開始,應最遲在第一季度末根據本會《章程》的規定足額繳納當年度會費。
新會員應在接到入會通知后的10個工作日內繳納首年度會費:6月30日(含)前批準入會的按會費標準繳納,7月1日(含)之后批準入會的按會費標準的一半繳納。允許新會員一次性繳納兩個年度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發生下列情形時,應自發生該情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函告本會:
(一)變更注冊地、主要營業場所及與協會的聯系方式;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聯絡員;
(三)變更營業范圍、注冊資本及公司組織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產、解散及撤銷;
(五)協會要求或會員認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會員單位可以通過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向本會反映情況和建議,也可以通過本會網站、電話、短信或來函來訪等渠道與秘書處互動。秘書處應利用多種方式和機會加強與會員之間的聯系、溝通,了解會員的情況和需求,增強為會員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獎勵和懲戒
第十五條 本會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教育與獎懲相結合,保障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制度的貫徹執行,以使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六條 對認真履行會員義務,為我市特種設備行業發展和協會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單位,本會可視情形給予評先評優、通報表揚、會議表彰、媒體宣傳,以資鼓勵。
第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行業規范,及本會《章程》、制度和自律公約的會員單位,本會可視其行為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給予約談訓誡、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和除名等懲戒處分。本會認為其可能觸犯行政法規甚至違法的,將提請并協助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本會秘書處是承辦會員獎懲的常設機構,負責信息收集、接受申請申訴和舉報投訴,擬定、送達相關文件文書,負責會員獎勵的評定推薦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取證,并提出獎懲建議,報理事會審議決定后,具體落實獎懲措施。
第十九條 會員單位對本會實施的獎懲如有異議,可向本會陳述理由,申請復議。
第二十條 會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懲戒:
(一)主觀惡意違法違規,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在一年內接受兩次書面警告以上懲戒處分的;
(三)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有關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違規行為發生后編造、隱匿、銷毀證據的。
第二十一條 會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懲戒:
(一)初次違規并且情節輕微的;
(二)主動如實報告其違規行為的;
(三)積極配合查處其違規行為的;
(四)自覺糾正違規行為,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輕不良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