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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現公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為保證本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對實施本決定所列各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并予以公布。有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