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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構建科學完備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進一步推動市場監管部門規章整合完善,2020年10月23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31號令),對30件部門規章進行一攬子修改。其中涉及對《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辦法》《客運索道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具體內容是:
對《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7月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6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刪去第二條中的“電梯”。
(三)將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的“維修”修改為“修理”。
(四)將第四條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綜合管理全國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節能監督工作。
“地方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五)將第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中的“國家質檢總局”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
將第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六)刪去第十一條中的“電梯產品在安全性能型式試驗時進行能效測試”。
(七)刪去第十三條中的“影響設備或者系統能效的項目”。
(八)刪去第十四條中的“設備經濟運行文件”。
(九)將第十九條中的“對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種設備,不予辦理使用登記”修改為“對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高耗能特種設備,不予辦理使用登記?!?/span>
(十)將第二十八條中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有關單位予以改正”修改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對《客運索道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16年2月2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9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中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客運索道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統一管理”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綜合管理全國客運索道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將第十條、第三十八條中的“質檢總局”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
(三)刪去第十四條中的“和安全”。
(四)將第三十二條中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檢驗、檢測”修改為“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