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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生產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經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并將于今年9月1日實施。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建立了較上位法更加嚴格的職業禁入標準。
300人以上單位要配安全總監
隨著特區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生產經營主體的數量日益增多,生產建設活動的總量大,復雜性、風險性越來越高,給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針對一些企業安全生產“沒人管”和“不會管”的問題,《條例》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同時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其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作為本單位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責任人。
《條例》創新了我市安全生產監管手段,加大監管力度:建立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和分類分級管理機制,對不同等級的風險點、危險源實施差別化監管;按照一定比例隨機確定待查生產經營單位、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并將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實行危險化學品目錄清單管理制度,列明本市不同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的種類以及相關管理措施等。
發生較大安全事故單位要在媒體公開道歉
《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因對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或者因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除依照《安全生產法》實行職業禁入等行政處罰之外,終身不得在深圳經濟特區范圍內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出具虛假報告等情形的,除依照《安全生產法》實行職業禁入等行政處罰之外,終身不得在深圳經濟特區范圍內從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對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除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部門責令其在深圳經濟特區范圍內主要新聞媒體公開道歉,并承諾改進安全生產工作,公開整改措施,接受社會監督。